一、被别人摸了报警一般会如何处理?
被别人摸了,这样的情况,属于骚扰行为,是可以报案的,但是,一定需要证据,有证据,警察才会立案的,警察也是根据证据才能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做笔录会对自己以后有什么影响
笔录是侦查机关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的记录,如果当事人陈述是有事实依据的,不是虚假的,对以后的生活是没有影响的。
所谓笔录是对事情发生过程的一种具现化形式,是固定思想,言语,行为的一种方式。最完美的笔录是完整,准确的呈现事情发展的全过程及过程中各行为人的神情表现等等。
作用到庭审笔录中,完整的笔录就是体现在庭审过程中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特征等,以便在查阅时能够完整再现庭审原貌。通过确认双方意见作为查明,确认事实及证据的依据。
双方当事人查阅笔录的目的是确认记录与其意思是否存在差异,签字的作用是固定笔录,防止笔录篡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通过被别人摸了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向公安机关报案,做好相关的笔录,笔录是侦查机关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的记录,笔录是完整,准确的呈现事情发展的全过程及过程中各行为人的神情表现,当事人陈述是有事实依据的,不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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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强制猥亵侮辱罪和侮辱罪区别是什么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社会秩序,后者的家庭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后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进行贬低其人格、毁坏其名誉的行为。
(3 )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但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实行犯;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满足变态性要求或者使妇女当场出丑难堪,后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求性满足性刺激的动机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方法对妇女实施的性侵犯,具体的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本罪,对象:14以上女性;犯罪动机:满足性目的;手段: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制实施性交以外的行为;客体:妇女的性尊严。注:公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加重情节。
2、侮辱罪:主观上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尊严为目的,客观上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此罪中的公然是构成要件,但不以实际上被多人所闻所见为必要。本罪客体:人格尊严。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4、本罪名已经由《刑法修正案(九)》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针对强制猥亵侮辱罪和侮辱罪的定义以及区别经行了详细解释,其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主要是对女子身体方面的违法行为,而侮辱罪则是对人主观精神、人格方面的诋毁行为,前者主要表现肢体行为,后者主要表现为语言行为,但是两者均是在他人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发生的,是违反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