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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怎么处罚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怎么处罚

可由质检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认定

对于伪劣的认定,并不是全部需要建立在相应的质量检验报告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因此,当案件可以通过事实和日常经验能够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并不需要进行相应的质量检验,便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另外,对于掺杂掺假类型,即便难以确定伪劣的,也并不要求必须通过质量检验机构鉴定确定。

在本罪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中,产品“伪劣”的认定是核心。认定“伪劣”首先需要审查属于“伪劣”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伪劣”包含四种情形,分别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证据审查方面,办案机关往往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产品属于“伪劣”的核心证据。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怎么处罚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怎么判?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犯此罪怎么判?详情请看下文。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是整理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启发,销售伪劣产品是犯罪行为,在商品销售时一定不要销售伪劣产品,不能以次充好,要做到货真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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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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