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客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犯罪嫌疑人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罪,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刑标准最重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的,量刑的标准也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通常会并处罚金。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存在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些物品的行为的话,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禁止的行为,因为这是会严重的影响到我们国家正常的对外贸易管理秩序,还有就是国家对于进出口货物的禁止性管理规定,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将会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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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认定走私假币要注意些什么?
走私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国家对外贸易中对假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在认定犯罪是不仅仅从概念上判断,认定犯罪时还要注意些什么问题,详情请看下文。
相关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走私的主观意图,一般是为追求非法获利。但由于本罪犯罪对象是违禁品,是否追求获利均可构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
四、关于假币犯罪,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出售、 购买、运输假币的定罪标准、假币的概念、计算标准均作了规定,请参阅后述罪名“伪造货币罪”(刑法170条)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171条)。
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走私的对象限于假币。所谓假币,是 伪造的货币的简称,是指仿照真实货币的图案、色彩、式样等,采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的假的货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伪造的货币包括可以在国内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2.本罪的走私行为方式也与走私武器、弹药 罪相同。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走私假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6] 第1条中也作了相同规定。
4.应注意本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界限。如果将假币运输进出境,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买卖假币以及直接向走私 人收购假币的,应当定本罪,而不能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