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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2-10-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刑初5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 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7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7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判处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1年5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21年6 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 民币二千元,于2022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24日被羁押,同年 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22〕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 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于淑馨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地, 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路边的1辆黑色尊宝牌TDT0012Z型电动自行车及车上的1块四美牌72V60A 型锂电池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车架价值人民币1700元,涉案电池价值人民币1780 元,总计人民币3480元。现涉案电动自行车车架及电池已起获发还。 被告人李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的供 述、被害人陈某陈述、涉案电动自行车照片、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等、价格认定结论 书、搜查笔录、抓获录像、前科劣迹材料、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 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 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法院要闻 公告公示 裁判文书 审判流程 执行信息 法官信息 名册信息 参阅案例 诉讼服务 数说审判 视说诉讼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 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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