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78法办研字第17号
发布日期:1978-8-4
执行日期:1978-8-4
甘肃、黑龙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来文请示的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公安部的意见,认为仍可按我院1956年6月2日法研字第5674号《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所提意见办理。
此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78法办研字第17号
发布日期:1978-8-4
执行日期:1978-8-4
甘肃、黑龙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来文请示的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公安部的意见,认为仍可按我院1956年6月2日法研字第5674号《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所提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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