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刑初10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芝,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天下狮桥资本管理服务 (北京)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 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世杰,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人沈方年,男,1969年3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天下狮桥资本管理服务 (北京)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 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红,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中企研评项目数据分 析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羁 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褚某明,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天下狮桥资本管理服务 (北京)有限公司业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 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娟,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中企研评项目数据分 析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羁 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华,男,1963年5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天下狮桥资本管理服务 (北京)有限公司考察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 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芝、沈方 年、王丽红、褚海明、刘俊娟、张建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22 年2月25日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检察员秦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褚海明、刘俊娟、张建华及各辩护 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褚海明、刘俊娟、张建华 伙同他人,于2019年2月至8月间,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天下狮桥资本管理服务(北京)有限公 司的经营地等地,以提供融资服务为名,诱骗被害人与之签订“融资要约协议书”等,并要求被 害人到北京某数据分析咨询有限公司做资格审查,出具所谓的“项目企业研究评价分析论 证”等,骗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褚海明、刘俊娟均 于2019年9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建华于2019年10月16日被抓获归案。 后追加指控: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褚海明、刘俊娟、张建华伙同他人,于2018 年6月至2019年8月间,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天下狮桥资本管理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经营地 等地,以提供融资服务为名,诱骗被害人李某签订融资合同、做相关评估报告等,共计骗得款物 20余万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 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褚海明、刘 俊娟、张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芝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认可,但辩称王某、王某2、吴某、侯某的被骗 金额与其无关,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过高。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李某芝已退缴全部违 法所得;2、李某芝系从犯;3、李某芝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 素芝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方年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 其犯罪数额过高。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同被告人沈方年,另认为:1、沈方年系从犯;2、沈 方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沈方年系初犯、偶犯;4、沈方年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综上,建议法 庭对被告人沈方年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丽红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当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 其犯罪数额过高。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同被告人王丽红,另认为:1、本案系单位犯罪;2、 王丽红系坦白;3、王丽红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4、王丽红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 法庭对被告人王丽红从轻处罚。 被告人褚海明当庭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当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 数额过高。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同被告人褚海明,另认为:1、李某的被骗数额与褚海明无 关;2、褚海明系坦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褚海明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俊娟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刘俊娟系从犯;2、刘俊娟系初犯、偶犯;3、刘俊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4、刘俊娟认罪认 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俊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建华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张建华系从犯;2、张建华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建华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褚海明、刘俊娟、张建华伙同他 人,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天下狮桥资本管理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狮桥公司) 等地,以提供融资服务为名,诱骗被害人与之签订“融资要约协议书”等,并指定被害人到位于 北京市朝阳区的北京某数据分析咨询有限公司做资格审查并出具分析论证评估报告等,骗取被害 人共计人民币36.2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某租赁行合伙人。2019年3月底,我接到自称天下狮 桥公司经理的男子电话说可以帮我融资,让我到他们公司商谈。4月20日左右,我到了天下狮桥公 司,孙某接待的我,让我提供了我公司材料复印件并填写了《融资申请表》和《洽谈纪要》,初 步约定给我融资500万元。孙某称需要派人到我公司考察,4月27日,孙某与同事张建华到我公司 考察,我通过微信给孙某转账5400元用于给二人购买机票,我还承担了二人的食宿费用2000余 元,一天后二人就回北京了。两周后,孙加永让我到北京签合同。5月13日,我到天下狮桥公司 后,孙某让我签了一份《融资要约协议书》,并让我到某研评公司做报告。某研评公司的王主任 接待的我,我们谈好评估报告的价格是2万元,后支付了500元现金及通过付某账户向刘俊娟账户 支付1.95万元。后一个自称天下狮桥公司财务总监沈方年的人和我联系,说出资方为一家香港公 司,需要我与香港公司签订融资合同,并需支付香港公司人员机票费用2.1万元,我通过吴某账户 就向沈方年提供的赵某账户支付了2.1万元。6月28日,我在天下狮桥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合同, 与我签合同的都是两个外国人,还有一个名为Tony Lou 的中国人,沈方年承诺7日内给我放款。 但到期后没有任何消息,我一直催促沈方年放款,但沈方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7月中旬,我就 联系不上他了,后我就报案了。 经辨认,王某辨认出了沈方年、孙某、张建华。 2.被害人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某矿产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9年7月左右, 我收到一条融资信息,后我加了对方微信,对方自称是天下狮桥公司业务员,让我去他们公司具 体商谈。我说想融资500万元,李某芝接待的我并和我说需要实际考察才能确定融资额度。7月27 日,天下狮桥公司的李某和另外一个男的到我公司向我要了6000元的考察费。8月1日,我又去了
天下狮桥公司,李某芝说沈方年负责签合同,后我就和沈方年进行商谈并签订了《项目资金合作 合同》。李某芝和沈方年说融资需要到某研评公司进行资格审核,审核费用15万元左右。后李素 芝说她可以和某研评公司的王丽红说让审核费用便宜点,沈方年给了我王丽红的联系电话。后我 见到王丽红并通过我妻子郭某的账户向其提供的刘俊娟账户支付了7万元。8月21日,沈方年打电 话说融资还需要继续评估并给我发了一份合同,我觉得有问题就没有做。我一共损失7.6万元。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我到天下狮桥公司工作,我每天在朝阳区某大厦楼下 转悠,看到我们公司客户就引导上楼。我们公司是做融资的,我姑姑李某芝在公司既做管理也谈 业务,我的工资是每月5500元左右,由我舅舅发给我现金。 4.证人黎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5月,我到某公司工作,我们公司在通州区,主要做贷款业 务。李某是公司总负责人,褚总负责给我们发工资,管总和罗总、董总是项目经理,王某是业务 员,苏某是前台。我在公司接待客户,把客户带给相关项目负责人。 5.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天下狮桥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法定代表人王某,股东为某物联科 技有限公司,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2018年9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左某,股东变更为某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为申某;2019年7月,公司名称变更 为某资本管理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6.银行交易明细证明:(1)刘俊娟尾号为886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大部分为收到其他公 司及个人款项后通过ATM及其他方式取现。(2)赵某账户尾号为6228的北京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大 部分为存现、取现及向李某尾号为4171的银行账户支出款项。 7.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褚海明、王丽红、刘俊娟被公安 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建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8.扣押清单、汇款凭证,证明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素 芝退缴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沈方年退缴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王丽红退缴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刘 俊娟退缴人民币4万元。 9.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5日对王某被合同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10.被告人李某芝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9年4月,我通过老乡李某介绍入职天下狮桥公 司。公司主要的经营业务就是为客户融资,由业务员负责找客户,主要是从百度上搜电话号码, 把客户约到公司。天下狮桥公司一共有八名员工,李某是天下狮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李某负责 发工资,也负责谈客户,他是我的亲侄子;我和沈方年、孙某是公司业务经理,我的职务是总 监,负责前期谈客户,后期签合同是沈方年安排的,他主要负责客户做完鉴定报告后的合同签订 与管理;公司前台是鲍某,负责接待来公司的客户并进行登记;文员是赵某,负责打印合同和文 件;公司还有专门负责出差考察项目的团队,其中有李某,他是我老公,其他人不清楚。我一个 客户都没有谈成,我每月工资5500元,基本上都是李某给我发现金。我不知道天下狮桥公司是否 有给企业融资的能力,也不知道天下狮桥公司是否为客户融资成功过。 被告人李某芝的当庭供述证明:我记不清是否接待过李某2,我也记不清他所说的给我们10万 元的事。李某2没有我买过手机用来疏通关系。我只接待客户,不负责管理公司其他业务员,孙某 和我是平级的。我只接待过田某和钱某。钱某通过微信给我转过5000元,钱某还给我买过特产, 但也就花了二三百元,我记不清田某是否通过微信给我转过钱。
11.被告人沈方年的供述证明:2019年5月,到天下狮桥公司工作,公司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朝 阳区,公司经营融资业务。公司实际经营人是李某和一个叫大李总的人,公司下设项目部,有刘 某、孙某和李某芝;投资部的负责人之前是裴某,他离职后我接手了他的工作,我是投资总监, 后期有一个叫杰克的人接手我的工作。项目部负责联系和接待客户,他们给客户指定做报告的公 司,做完报告后就将客户转到投资部,之后我继续接待客户,我负责和自称是香港公司的杰克联 系,从他那里要来香港公司的图片,并把这些图片发给客户,图片的真伪我没有核实过,客户相 信我们有实力就和杰克签合同。合同的融资方是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我没有去过该公司,但 2019年7月,我在我们公司见过该公司的人,当时李某和我说他们是从香港公司来的。指定做报告 的公司收到报告费后再通过现金形式返给我们。我不清楚客户做报告的费用是谁定的,我按照客 户报告费用的10%拿提成,我一共拿了三四万元,都是李某给我发钱。 12.被告人王丽红的供述证明:2019年5月,我到某研评公司上班,公司实际负责人是李某,我 所有的工作都向他汇报。刘俊娟是公司的财务,所有客户的打款都打到她的个人账户上,还负 责给我发工资。我们公司的上级融资公司是天下狮桥公司,天下狮桥公司会将他们的客户推荐 到我公司制作数据分析报告,然后客户给我打电话询问公司地址,我会把客户约到公司,到公 司后我按照客户需要制作的报告种类收取客户资料,并收取50%的费用作为定金,我把客户资 料发给一个专门写报告的人,这个人我没有见过,我们都是微信联系,这个人的微信昵称 是“宋君”,是天下狮桥公司的谢某给我的那个人的联系方式,他把写好的报告书电子版发给 我,3个工作日后将电子版报告书交给客户,客户拿到电子版报告书后会给天下狮桥公司看, 天下狮桥公司通过审查后,客户会支付剩下50%的报告费给我公司,收到钱后我会将纸质版报 告制作好交给客户。 13.被告人褚海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9年4月,我入职天下狮桥公司,办公地在朝阳 区;2019年6月,公司更名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8月,更名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 通州区新增了办公场所,但都是同样的人,也是同一个老板,当时的租房还未到期,所以很多人 还没有搬过来。我们公司主要给外地的中小型企业融资。实际经营人是李某和李某芝。我和孙某 是业务经理,我们负责与客户谈业务签合同并让客户去我们指定的评估公司做评估。沈方年是投 资部总监,负责客户做完鉴定报告后的合同签订与管理。 14.被告人刘俊娟的供述证明:2019年3月,我入职某研评公司,李某让我给他办一张银行卡 交给他使用,并让我平时负责帮公司取钱送钱。后我去办了一张建行卡,公司需要取钱送钱时会 通知我,我就去取钱送钱。某研评公司给客户编写完报告后,我的建行卡就会收到客户汇款短 信,收到款后我会接到王丽红或者李某的电话,让我按客户的汇款金额把钱取出来,我在沿途路 过的ATM机都取过钱。王丽红让我找李总,后来我才知道李总叫李某。2019年3月至9月,我给李某 送过20次左右的现金,每次送二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我一共给李某送了100万元左右。王丽红还 让我去通州区送钱,但是我觉得太远了就没有去。来某研评公司做报告的客户我感觉应该是介绍 过来的客户,因为李某和王丽红总是让我去那边送钱。某研评公司平时就王丽红一个人在上班。 李某给我发工资都是发现金,每次我去送钱时,李某让我从这些钱中抽出3000元作为工资,我一 共挣了1.5万元左右。 15.被告人张建华的供述证明:2019年4月,我经孙某介绍到天下狮桥公司工作。公司办公地 址在北京市朝阳区,经营融资业务。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龙某,真名不清楚。下设项目部,有孙 某、李某和李某芝。公司的运作流程是有人联系客户,联系好后我们考察部负责出差,出差后客 户来北京和项目部的人谈,和客户谈好后项目部指定客户去相应的公司做报告,客户交钱后,我 们公司再和对方分这笔钱。之后再由一个姓沈的男子负责,具体我就不清楚了。我到天下狮桥公司一个月左右,公司改名为某资本公司,孙某说因为网上有天下狮桥公司的负面消息,怕客户看 了不来我们公司,所以改名字。我出差考察的项目有七八个,其中和孙某去过四五次,和吴某去 过两次,我就只是跟着他们去,拍点照片,他们不让我多说话,我经手的客户没有融资成功的, 我们公司没有给客户融资的能力。2019年7月,我觉得这个公司不正规,就离职了。我没有固定工 资,就是每次出差时和客户多要差旅费,我一共挣了一万两三千元左右,这些钱都是现金支付给 我的。我给王某打的报销费用的条上面的钱都收到了。 16.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褚海明、刘俊娟、张建华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经举证、质证,均予以核实,对于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能够作为定案的依 据,本院予以确认。另,庭后被告人张建华的辩护人提交汇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人张建华退缴 人民币4万元在案,上述证据经征求控辩双方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刘俊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款,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褚海明、张建华犯罪数额较大,六被告 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 人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褚海明、刘俊娟、张建华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各被告人 的犯罪数额,本院结合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依据各被告人所参与的诈骗被害人 数额进行认定。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褚海明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过高的辩 解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褚 海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俊娟、张建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鉴于被告人沈方年、 王丽红、褚海明、刘俊娟、张建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接受处罚,被告人 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刘俊娟、张建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故本院对被告人沈方年、 王丽红、刘俊娟、褚海明、张建华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芝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相 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法院审 理查明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责令各被告人退赔相关被害 人经济损失。在案之款项一并予以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褚海 明、刘俊娟、张建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 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 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方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 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 2024年3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丽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 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 2024年3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俊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 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褚海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 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 2022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建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 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起 至2022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七、责令被告人张建华、王丽红、刘俊娟退赔被害人某汽车租赁行人民币二万六千四百元; 责令被告人李某芝、王丽红、刘俊娟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芝、沈 方年、王丽红、刘俊娟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七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刘 俊娟退赔被害人侯某人民币七万六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刘俊娟退赔被害 人钱某人民币五万一千三百元;责令被告人沈方年、王丽红、刘俊娟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三万 元;责令被告人李某芝、沈方年、王丽红、刘俊娟退赔被害人田某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李 素芝、褚海明退赔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三万四千元。 八、被告人李某芝退缴在案之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沈方年退缴在案之人民币六万元,被告 人王丽红退缴在案之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俊娟退缴在案之人民币四万元,按比例发还相应被 害人。九、被告人张建华退缴在案之人民币四万元,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磊
人民陪审员 孙爱芬
人民陪审员 邱培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邢 娜 秦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