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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开设赌场罪缓刑辩护词是什么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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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缓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针对本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针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以下五点辩论意见:

第一、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此次犯罪也系他人邀约参加,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办案工作,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何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到案后能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于2014年11月20日积极退赃,使得何某某的犯罪后果能够及时得以弥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据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井田社区居委会证实,何某某在该社区居住期间,表现一贯较好、邻里关系和睦,对社区不具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足以证明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并能积极退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词的使用对于自己罪行的处置有着积极的作用,因为有关的律师在自己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方面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所以对于辩护词,所属的司法机关在进行审理时,肯定会有一定的借鉴基础,对于自己利益的维护更是直接的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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