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唐恒杰利用担任祁阳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报销个人消费开支、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等方式,骗取单位公款1066175.8元,以及在工作调动、案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4.5万元。
双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恒杰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以及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贪污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认罪悔罪,退出了全部犯罪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