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不把防卫人事先有准备的防卫认定为正当 防卫,这种做法的问题也很大。比如不法侵害人多次要挟防卫 人,还扬言要来杀防卫人,防卫人回了一句“你来吧”。结果法 院就以防卫人有事先准备为由,认定防卫人没有防卫意识。怎么 可以这样呢?防卫人是否事先预见到了不法侵害,他是不是因此 作出了准备,都不能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无非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可以对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是否具有相当性判断得比较严 格一些,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人可能因惊慌失措、措手不及 而采取比较极端的防卫方式,但在防卫人有准备的情况下,他釆 取的防卫手段应该比较缓和。但这并不影响他合理的防卫手段能 够成立正当防卫。
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十分严格,就是出 于这方面的考虑,理论上才要求放宽对正方防卫的认定。
学生: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就碰到过防卫人事先准备的 这种情况。这名防卫人在电话里和对方说,“你要是敢来,我这 边也有人”。我们认为防卫人显然是想和对方斗殴,否则他应该 积极报警。所以,我们把这样的案件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张明楷: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当。只要防卫人没有和侵害人 约时间地点去斗殴,而是侵害人来到防卫人工作生活的场所殴打 防卫人,就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学生:倘若两股黑社会力量为了争夺地盘,一方去了另一方 经营的地方殴打对方,对方反击的行为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吗?
张明楷: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形几乎都会被认定为聚众斗殴 罪。但我觉得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即便是黑社会组织 的成员,也不能说他们的任何利益都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争地盘 过程中涉及的都是非法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没有 正当防卫存在的余地;但如果这些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生 命法益不受侵害而反击的话,就应当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学生:必须是桿卫正当利益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这 里的“正当利益”是不是必须在整个法体系中都合法?比如防卫 人搭建了一处违章建筑,侵害人并不是执法人员,但就是看不惯 防卫人的这种行为,所以他就要去拆防卫人的房子,防卫人为了 阻止侵害人拆房,将侵害人打伤。防卫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张明楷: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拆除别人的违章建筑。只有 执法人员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才能拆除。也就是说,随便拆除别 人违章建筑的行为是不法的,所以可以对这种行为进行正当防 卫。当然,这种防卫也必须受到正当防卫的“相当性”的限制。
学生:根据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防卫应能成立正当防卫,所 以偶然防卫的行为并不是犯罪。但偶然防卫人显然具有很大的人 身危险性,因此这样的人还是具有特殊预防必要性的。不可罚的 不能犯也属于这种情形。我们一般把保安处分的对象限定为实施 了不法行为却不具有有责性的这类人,对他们实施保安处分是为 了防止他们以后侵犯法益。但偶然防卫者与不能犯的行为人的特 殊预防必要性并不少于实施了不法却没有责任的那些人。我们是 否也可以考虑对偶然防卫人与不能犯的行为人进行保安处分? 张明楷:我觉得那些抛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不法,而根据行 为人主观是否想犯罪来解决问题的途径,都是主观主义的反映。 即使涉及保安处分,结果无价值论者也不能放弃对行为不法的要 求。一个老太太想杀人,就去求神拜佛,难道也要对这个老太太 进行保安处分?
学生:一个偶然防卫的人,他的行为是在极端偶然的情况下 才符合了正当防卫。这样的人对社会本身就有潜在的风险,所以 对他进行保安处分也是合理的。
张明楷:他的存在是不是真有潜在的风险,完全来自你的主 观判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本身没有侵害任何法益,就代表刑法 不能再过问他的主观想法。仅以主观很恶劣为由来处罚没有侵犯 任何法益的人,这才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最大风险。是釆取行为无 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这就涉及立场的选择。
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哪种立场更好呢?我觉得还是结 果无价值论更好一些。前几天我看到这样一个案件,一名旅客用 小的透明塑料袋装了些白色粉末,被搜身后带到了公安局,虽然 这些白色粉末并不是毒品,但最后法院还是定了运输毒品罪未 遂。你们想想,公安人员是怎么得知这名旅客意图携带毒品的? 我想往往就是三拳两脚后嫌疑人就招供了。看来,你们每一个人 也挺危险哦。只要你们坐火车带些外表类似危险物品的东西,就 有可能在受盘査以后被屈打成招,甚至被判刑也不得而知。
学生:您说的这些问题并不是刑法立场的问题,而是刑事诉 讼法的问题。
张明楷:实体法和诉讼法的问题总是紧密联系的,不可能是 两张皮。连主张行为无价值的周光权老师都不得不承认,在人权 保障方面,结果无价值论的确要较行为无价值论优越得多。所以 我还是觉得目前在中国,结果无价值论应该更有优势一些。
现在,也有一些国家对那些既实施了不法行为,也具有有责 性的人进行保安处分,这样的做法与这些国家的刑罚本身比较轻 缓有关系。在德国,刑罚执行完了以后还可能继续被保安处分, 这也是因为德国的刑罚总体上较轻。我们可千万不能忽视我国与 德国的差异,而提出学习德国这种做法的主张。我们国家的刑罚 过重,而且国家机关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有待完善,所以这样的主 张并不符合中国的现状。所以我一再强调,学习法律的人就一定 要对国家的现状有足够的了解、清醒的认识。
学生:甲第一个出现在杀人的案发现场以后,有群众以为甲 是杀人犯,就去抓捕甲,甲是否可以为了摆脱抓捕,而对抓捕的 群众实施一定限度的正当防卫?
张明楷:在你举的这个案件中,甲显然是无辜的,他的人身 自由法益还是应该受到保护,所以,甲能够对抓捕他的人员实施 正当防卫。
学生:如果警察接到举报,去抓捕甲,甲还能够对警察的抓 捕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吗?
张明楷:如果警察的抓捕行为已经得到了检察院的批准,这 样的抓捕行为在程序上是合法的;甲抗拒抓捕的行为只要符合正 当防卫的条件,我觉得还是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即使警察 的抓捕行为程序上合法,但实际上甲并未犯罪,甲的自由等人身 法益还是应该受到刑法的保护,应当允许他为了保护自己的法益 向警察实施一定的防卫行为。
学生:您一方面认为警察的行为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一方面 又认为对这种合法行为的反击是正当的,这是否存在矛盾?因为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
张明楷:根据我所坚持的结果无价值论,刑法中的违法与否 的判断,要以事后査明的所有事实为根据进行判断,刑法规范也 是一种裁判规范。而行为无价值论往往认为刑法中的违法与否的 判断是一种事前判断,刑法规范也相应的是一种行为规范。根据 行为无价值的逻辑,既然警察的逮捕行为在行为当时符合了程序 的规定,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对这样的行为就不能正当 防卫。可是,既然甲并没有杀人,警察当时抓捕他的行为就应当 是违法的,甲对这样的违法行为,就能进行正当防卫。那么,甲的防卫举措也就不能被认为妨害公务罪等犯罪;如果警察事先并 不知道甲是无辜的,而去抓捕甲的话,就应该认为警察的行为不 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他们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