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刑事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如何交换证据

2022-07-1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对证据量大的案件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期届满后,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自交换证据之日起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时间,经人民法院批准的,证据交换日期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应在法官主持下进行。

证据交换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记录在案; 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根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归类入卷,并记录异议理由。 通过交换证据,确定了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一方在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但是,对于重大、疑难和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次交换证据的除外。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但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未听取证据可能导致判决明显不公的, 当事人提供的,可视为新的证据。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立即联系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13683328267

邮箱:xuxiaopengfalv@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建大厦C座二层

浏览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律师
西城刑事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门头沟刑事律师,昌平区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声明:本站程序部分素材及文章来源于网络,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立即删除。

Copyright 2022 北京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徐晓鹏律师
  • 13683328267
  • 微信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