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6日中午,陈某以上厕所找手纸为借口,进入其堂祖父陈某家中,用水果刀将抽屉锁撬开后将书桌抽屉内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
十四天后,陈某又溜门入室进入熟人易某家中卧室,被易某发现后,陈某借口说是因为打了架,为躲避叔叔责怪想在易某家里躲一躲,易某见是熟人还留陈某吃午饭,陈某趁易某做饭之机,将易某钱包里的470元人民币盗走。
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所盗窃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赔。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