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汤某、刘某花伙同汤某勇(另案处理)、何某财、胡某顺,开始在江西省余干县洪家嘴乡、玉亭镇互相配合冒充成功人士、律师对女性被害人实施诈骗。汤某把实施诈骗的人员分为三个组。由刘某花使用手机软件,改变手机微信的地理位置搜索被害人,并利用微信、手机变声功能,冒充名为“李国强”“陈建明”“张凯”等虚拟的公司老板的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对被害人抛出高额经济扶持的诱惑,继而由汤某冒充“毛舒平律师”要求被害人在汇款前需先缴纳“税收”“打点费”“红包费”“手续费”,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得钱财后,汤某马上安排汤某勇、何某财、胡某顺等人转移诈骗款。期间,该团伙成功诈骗15次,骗得现金共计809050元,其中汤某参与诈骗15次,刘某花参与诈骗10次,何某财、胡某顺参与诈骗3次。
法院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