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拘役的,可以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条件和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狱规章,接受教育改造的 ,确实有悔过之心,或立功。 , 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行为之一的,减刑:
(一)防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二)报告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牺牲自己救人的;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
(六)对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刑罚: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
(二)无期徒刑不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刑期不少于25年,缓刑期满。 以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