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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犯罪案件提审讯问注意事项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外国人犯罪案件提审讯问注意事项


作者:赖琛琛(“办案人”公号)


开始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该是从2012年开始的。


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后,将普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管辖从中级法院调整至了基层法院,于是公安、检察院对涉外案件的管辖也一并做出了调整。基层公检法的承办人员也有机会办理到了一些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尤其是在北上广等地,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其实数量并不少,而且罪名也逐渐增多,主要以毒品犯罪、偷越国边境犯罪以及一些常见的侵财类犯罪案件为主。国籍主要以亚洲国家、非洲国家为主。


下面就办案时遇到的一些外国人案件谈谈几点看法和感想:


一、翻译法律术语


刑诉法第9条规定: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翻译。在实务中,一些小语种如越南语、马来语的有资质翻译人员数量较少,精通法律术语的翻译人员更是少之又少。


在实务中,提审前承办人会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给翻译人员,由其翻译给犯罪嫌疑人听。大部分翻译人员由于不熟悉法律术语,部分术语存在翻译错误,在翻译的过程中使得犯罪嫌疑人产生了误解。


比如,曾经有一起案件,翻译人员要给犯罪嫌疑人解释《权利义务告知书》中有关“申请办案人员回避”这项内容,翻译人员说成了avoid,但实际上这里应该用一个专用的法律术语withdrawal,完整地说应该是apply for withdrawal。如果不是我看美剧的时候学到过这个词,估计也会说成 avoid ……


对于权利义务告知书,建议由翻译工作者协会这类机构制作一批经过认证的外语文本,如常见的英文版、越南语版。这样,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时,便于犯罪嫌疑人仔细理解有关法律术语,防止口头翻译出现错误。


二、辩护律师的翻译人员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经过许可直接会见。那么辩护律师的翻译人员是否需要经过许可?建议在批捕环节、起诉环节,对于辩护律师的翻译人员也要建立起许可制度。防止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翻译身份会见当事人。


三、提审时应当如何进行讯问


讯问外国犯罪嫌疑人最大的特点是,沟通存在一定的障碍。在发文和回答的过程中,由于不断地经历汉语和外语的切换,在翻译过程中会丢失很多的文字外信息。


比如我问了嫌疑人了一个问题,翻译人员进行了翻译,嫌疑人从翻译这里听到只有字面的意思,无法理解到语气等其他信息,同时我也很难理解到嫌疑人的一些字面外信息。


建议,承办人在准备提审问题时,要把问题整理得尽量简洁。因为在等待翻译人员翻译的过程中,讯问的节奏会变得很慢。连续发文、追问等讯问的方法很难适用。


另外,一旦犯罪嫌疑人捣糨糊,答非所问,东拉西扯,承办人也很难进行及时制止。要等翻译人员翻译完了对方的一堆废话之后,承办人才明白是什么意思,才进行制止也没有什么意义了。


记得曾经办过一个菲律宾籍犯罪嫌疑人的案子,说的是英文。嫌疑人回答问题时一直避重就轻、东拉西扯在浪费时间,还好LCC的英文还算过关,没等翻译我就基本听明白了他在说些啥,就直接跟他喊了STOP!


但是,也办过一个越南籍的案件,当我愣愣地盯着嫌疑人花了几分钟说完长长的一段越南语之后,又等着翻译给我翻过来。原来说的是一段跟我的问题没有关系的话……这个时候,就是考验承办人员耐性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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