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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2-09-2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刑初24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华,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牟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黑龙 江省鸡西市(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16日被羁押, 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2]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 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珮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 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被告人顾某华在明知提供个人银行卡可能被用于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其实名开办的平安银行卡(卡号:×××)、 浦发银行卡(卡号:×××)、工商银行卡(卡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后他人利用上述3 张银行卡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礼士胡同甲66号2单元302等地的陈某等人实施网络诈骗,上述银行 卡被用于接收并转移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110余万元。被告人顾某华于2022年2月16日被民警在北 京市朝阳区双树南村83号抓获。涉案违法所得未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 所等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中国工商银行、浦发银行、 平安银行等开户材料、交易明细单、转账回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 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 成立。鉴于被告人顾某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 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顾某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 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晓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丽芳 

书 记 员 王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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