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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如何认定纳税人为逃避追缴欠款而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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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通常是从开户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中提走存款或转移到其他户头,或者将商品、产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转移到他处;隐匿财产.是指将现金、贵重物品、其他财产藏匿起来:根据税收管理法规,对纳税人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悦款,或者扣押、査封、拍卖其价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等强制执行措施,依法追缴欠税。纳税人实施转移或隐m财产的行为没有时间限制,既可以在过了纳税期限之后,也可以在此之前。作为本罪,纳税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必须是对付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实践中,如何认定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如将财产赠与、假离婚分割等是为了逃避税务机关追激欠税呢?这里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多少,如果所剩余财产根本不足以缴纳税款,即与应缴纳的悦款差别很大,可以认定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追缴欠税;二是看行为人是否维持自己的生产经营。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既然逃避追缴欠税,就不会在此地继续生产经营。因为,如果想继续生产经营,很难通过转移或隐匿财产来逃避追缴欠税。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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