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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七台河刑事爆炸案3死10伤:是故意杀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七台河刑事爆炸案

3月15日7时12分,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山湖路隆鹏集团办公楼门前发生一起刑事爆炸案件,爆炸现场满地残骸,办公楼多面窗户被震碎。记者从当地公安局获悉,经警方初步调查,刑事辩护律师,爆炸案件共造成3死10伤,其中犯罪嫌疑人丰某某(男,51岁)引爆炸药当场死亡、隆鹏公司工作人员曲某(男,31岁)被炸死亡,另一工作人员王某(男,54岁)在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爆炸另有10人伤。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介入此案,初步查明因经济纠纷引发矛盾。(新闻来源:搜狐新闻)

故意杀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爆炸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一般无特定的目标,其引发爆炸物或者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的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故意杀人罪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一般有特定的目标。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虽然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如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

司法实践中认定爆炸行为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标准应是看行为一经实施,是否在客观上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或公共生产、生活遭受损害。如果是,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不是,则定为故意杀人罪。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实施爆炸等行为在主观上有明显的针对性,如目的在于杀死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但只要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公共危险,应认定为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考察爆炸等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是否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能简单地以对单门独户还是在居民区等不特定多数人生产、生活的地方实施这些行为为标准,而应该实事求是的分析。对单门独户爆炸杀害某个特定的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爆炸罪;而在居民区,或者一些公共场合针对特定的个人实施爆炸行为,刑事辩护律师,只对特定的人构成威胁,不足以危险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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