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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运钞车劫犯当庭认罪 律师称抓获时未反抗算自首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李绪义的母亲展示劝他自首的聊天记录(资料图)

案发后几日,李绪义家门上还贴着封条(资料图)

原标题:辽宁运钞车劫犯当庭认罪

1月24日上午,辽宁大石桥运钞车司机李绪义抢劫运钞车一案在营口市中院开庭审理。根据检方指控,2016年9月7日,李绪义经过预谋,持枪状物抢走现金600万。

庭审现场,李绪义表示认罪悔罪,并向公众表示道歉。而李绪义的辩护律师则希望法院考量其身背债务、一时糊涂等因素,并且事后是其妻子带领警方到家中将李绪义抓获、没有反抗,应被视作自首情节。据了解,法院将对该起案件择日宣判。

庭审

1月24日上午9点30分,李绪义抢劫运钞车一案在营口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共持续了约两个小时,包括李绪义的亲属在内到场进行了旁听。

根据检方起诉书显示,2016年9月7日13时许,作为营口瑞泰押运有限公司金融护卫队队员,李绪义驾驶运钞车,从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分行,将款袋17个和款箱2个,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押往大石桥农业银行中心库。

押运过程中,李绪义故意未按规定押运路线行驶,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市星河国宝小区西侧路段,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威逼同车四位押运员,北京刑事律师,并抢走两位押运员的押运枪支,将四人用胶带捆绑制服,后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钢都管理区丰华颐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场。

在停车场内,李绪义从运钞车内抢走三个款袋,内有现金共计600万元,后逃离现场。李绪义将所抢部分赃款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涉案赃款全部追回。

检方认为,李绪义无视法律,持枪状物抢劫银行运钞车,抢劫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很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李绪义刑事责任。

李绪义的代理律师仲若辛透露,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从李绪义身背债务、属一时糊涂,事后由妻子带领警方在家中将其抓获、没有反抗,也应算作自首情节等多个方面,为李绪义进行了辩护。

仲若辛同时透露,在庭审现场李绪义表示认罪悔罪,并向昔日的同事及押运公司表示道歉。李绪义整体情绪平稳,但在作最后陈述的过程中,还是几次因为追悔莫及而流下了眼泪。

激辩

在庭审中,李绪义的辩护律师仲若辛就犯罪情节是否恶劣、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属于持枪抢劫等问题与公诉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犯罪情节是否恶劣?

在庭审中,检方认为李绪义无视法律,持枪状物抢劫银行运钞车,抢劫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李绪义的辩护律师仲若辛对此持相反意见,他认为跟一般的抢劫犯罪或者同类抢劫运钞车犯罪相比,李绪义的犯罪手段和情节都称不上情节恶劣,李绪义拿的是玩具枪,作案过程中对他人人身、财产没有造成损害,钱也很快就追回了。

犯罪原因能否作为减轻刑罚依据?

李绪义的犯罪原因也成为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代理律师表示让李绪义铤而走险的,是欠下的巨额债务。他们搜集了相关证据,证明李绪义抢劫运钞车的行为是由于家庭压力所导致。这个证据他们也提供给了检方,法庭上也进行了质证。检方则认为债务问题与本案没有关系。

仲若辛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李绪义的行为是因为生活所困导致,是特定原因引发的犯罪,理应属于司法解释中的“特定原因”。

是否有自首情节?

李绪义是否应该被认定为自首同样是庭审辩论要点。检方认为,刑事辩护律师,李绪义没有主动投案,丢弃手机也可能是因为想要逃跑,使得警方无法通过手机定位他。仲若辛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在本案中李绪义有自首情节,是李绪义的妻子带领公安人员抓捕李绪义,他没有反抗拒捕的行为,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是他有自首情节的事实依据,另外,相关司法解释也有规定,家属带领抓捕嫌疑人,没有拘捕行为的,可以参照自首去处理。在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亲属积极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最后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是否属于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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