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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刘某某刑事判决书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刑初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2014年12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9月23日1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李某因分包工程问题发生口角,后刘XX殴打李某致其受伤。经鉴定,李某胸部所受损伤致左侧第5、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XX后被民警查获。另,本案民事已和解并履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刘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刘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白玉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天娇

书 记 员 李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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