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王XX为挤走竞争对象,在本市海淀区中华世纪坛西侧一公用电话亭,拨打110报警,编造有人意图在京西宾馆、梅地亚酒店周边投毒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将被告人王XX抓获,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提请本院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王XX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仅有编造行为并无社会传播,仅对公安内部造成妨害,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王XX为挤走竞争对象,在本市海淀区中华世纪坛西侧一公用电话亭,拨打110电话报警,谎称有人意图在“两会”期间到京西宾馆、梅地亚酒店周边的餐厅和食品店投毒。接警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立即出动多个部门的警力连夜开展调查、走访及地毯式防控排查,经过十余个小时的工作未发现异常。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王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被告人王XX的供述,证人王某、周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110处接警记录,公安机关电话记录和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王XX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王XX的辩护人对公安机关电话记录和办案说明的证明形式和证明力提出异议。经查,上述证据系公安机关接到虚假警情后启动应急措施的客观记录,时间精确、内容详实,且加盖了公安机关的印章,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恶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虚假报警,致使公安机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其系初犯偶犯、再犯风险较低等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 进
人民陪审员 赵卫民
人民陪审员 邢宇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