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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771-775号裁判要点汇总(贪污、走私等)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第771号

李成兴贪污案——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收取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或利用企业“空名户”名额收取参保人员已被抵缴的养老保险费,并占为己有的,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第772号

王宇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

裁判要点:

1.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未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的,二审法院应当视是否影响公正审判而作出处理,对未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依法纠正程序,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2.《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不受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罚幅度的限制。

第773号

程瑞洁等走私废物案——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点:

1.行为人基于概括故意而实施走私犯罪的,应当根据实际查获的物品性质来定罪。

2.行为人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规定的特殊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罪处罚;构成数罪并罚的,应予并罚。

第774号

卜毅冰虚报注册资本案——委托中介公司代办公司登记,约定由中介公司代为垫资,资金由中介公司实际控制,并于公司登记前取出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采用代垫资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应当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罪。人民法院在一审量刑时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改判为单处罚金的,不能提高罚金金额。

第775号

陈黎明故意伤害案——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而被起诉,在漏罪审理期间又故意犯新罪,是否属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形

裁判要点: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而被起诉,在漏罪审理期间又故意犯新罪,认定属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相关规定和立法本意,但该种情形并不改变罪犯因前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起算日期。

转自 法大志远 刑走帝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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